2022年11月24日 星期四

DNA 親子鑑定不等於父母與子女關係?

話說上年年頭,筆者決定提早移居台灣後,為免雙親留在香港無人照顧,於是研究一下台灣依親居留的條件,發現原來直繫親屬包含了三代,即是我父母可以依親我兒子來申請居留,於是筆者找了香港一間移民公司代為辨理,由於過程真的太複雜,移民公司只是開了頭,後續事宜,已親自處理了。

由於兩老皆在大陸出生、大陸結婚,而且已是四十多年前的事,當中需要父母親在大陸結婚證書(需經海基會驗證)、本人的出生證明(需經海基會驗證)、本人與父母親的DNA親子鑑定等。

問題來了,經海基會驗證的文件是需要從大陸相關單位直接發送到海基會才能驗證,而且年代久遠,我們動用了香港方面的律師、大陸方面的律師、加上在大陸的親戚,最後亦只能辨理到本人的出生證明,而父母結婚證明最多只能補發副本。由於沒有結婚證明的正本,因此台灣移民署不承認他們在內地已婚,於是在內地出身的我就變成非婚生子女,即使雙親當年移居香港後已在港辦理結婚手續,加上我們最近又做了DNA親子鑑定,可是移民署仍說不能證明我在出生的一刻父母雙親是已婚或獨身而沒有其他婚約,而移民署職員表示DNA親子鑑定只能證明血緣上的關係,並不能證明具法理上的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依此推論,即使我日後成功申請定居,也永遠不能申請他們來台),於是不能透過依親方式申請來台,除非雙親親自前往大陸申請補發結婚證書正本,問題是即使親身上去也不能保證可以補發,而且現在大陸不時封城,真不知可以甚麼時候過去。現在就是卡在這裡,移民署表示這種情況,連申請探親簽證也有困難,建議我們不如讓他們參加旅行團來台灣。我最不明白的是,既然DNA親子鑑定都不能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為什麼還要我們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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