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5日 星期一

「斡旋金」與「要約書」的分別

究竟下「斡旋金」好?還是簽訂「要約書」?

在購買中古屋時,如果有心儀,想與屋議價時,仲介會建議先付一筆金錢,通常是10萬左右,叫做「斡旋金」,用來向屋主表明誠意及購買決心,換言之即是用金錢來誘惑屋主,再透過仲介協調,從而達成價格上的共識。如果協商成功,斡旋金會直接轉為買房的訂金,如果協商失敗,斡旋金將會全數退回給買方,沒有額外費用產生。

但其實除了下「斡旋金」外,還有另一種叫「要約書」,功能和「斡旋金」相同,買方透過仲介,簽訂「要約書」,明表講買意願,讓仲介與屋主進行協商議價。要約書視同契約書,有三天審閱期,若是賣方承諾買方之要約條件,則買方需要支付訂金讓契約書繼續,若是賣方不答應買方之要約條件,則契約失效。

圖片來源:互聯網

不論是「斡旋」還是「要約」,為了交易安全,在簽訂斡旋書或要約書時,一定要檢查有沒有仲介的店章,在仲介的店舖裏簽則更安全。另外,還要留意委託期長短,不宜過長,建議不要超過一星期。

如在委託期間,臨時改變不想買了,一定要儘快通知仲介,只要屋主還未簽名作實,因此除了要有電話通知外,一定記得還要發短訊,清楚說明不委託他議價,留下記錄,並且拿回斡旋金。

事實上,「斡旋金」的議價效果會比「要約書」的理想。如遇到非常喜歡的房子,而仲介公司又能提供完善的付款保證制度,那麼以斡旋金方式來議價,通常效能達到令人滿意的議價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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